中标后要注意哪些事项?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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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招投标行业的人来说,中标无疑是最开心的事情,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中标那一刻的欢愉。但是,你知道吗?中标后并不是意味着可以放下所有的压力了,中标后也有些事项需要注意!
1.熟悉招标件、合同文件:首先应明确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多数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不同的承包方式,其工程计价基础不同,而且决定着承担风险角度的不同。
固定总价合同,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出相应的变更,所以承包商要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包括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等变化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因此,充分理解施工合同承包方式,这有助于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决算的审查、隐蔽工程的签证、索赔范围的确认和费用计算等提供衡量的尺度。3.2合理利用监理权限
2.监理工程师:应该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力促合同中各项承诺的兑现,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求中标人遵守招标文件中实质性的承诺及合同的约定,精心组织,加快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
同时,应加强合同管理,适时提醒业主履行职责,及时做好与外界协调关系、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为承包商提供便捷、有效、守信的作业环境。
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针对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存在的不良行为,合理利用监理权限,除了使用审核批准、下达监理指令以外,适时采取相应的经济手段及合同手段加以控制,例如下达停工令、建议撤换等,特别是采取推迟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拒绝签认的经济手段最为有效,因为它关系到承包商的直接经济利益,当然使用这些手段之前必须与业主进行合理地沟通,并取得共识。
3.工程材料:工程材料和设备是决定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对于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等建筑主体材料在一个地区建筑市场上已形成了较稳定的市场,作为承包商在使用材料品牌及质量上较为谨慎。而对于装饰装修材料、水电材料,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新材料、新品种不断翻新,产品琳琅满目,但在使用功能、可靠性能、材料价格等相差较大,这往往是承包商考虑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
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结合招投标文件和设计资料,分析工程所使用材料、设备的性能和特点,核实招标文件中是否有针对性提出材料和设备所使用的型号、品牌、标准,对照核实承包商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加强现场检查验收,特别是对于重要的钢材、水泥、防水材料、管材、电气材料、设备等影响结构质量安全与使用功能的材料更是要加强防范,以防承包商鱼目混珠、偷梁换柱,适时采取平行检验、见证取样、跟踪试验、辅助检验等必要手段加以监控。
4.旁站监理:是监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督的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除了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实施旁站监理以外,对于只有通过后续的检查或验收、检测无法完全了解施工质量情况的,都要根据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复杂性和重要性,适时采用全过程旁站、部分时间旁站和巡视抽查等方式加以控制,具体由总监理工程师视情况决定。
旁站时应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制止错误的施工手段和方法,并及时上报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现场监理人员不论分工如何,都有责任和义务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隐蔽缺陷,并向有关责任监理人员反映,以便及时指令施工单位纠正,从而有效遏制质量事故的苗头。3.5妥善处理工程变更
5.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招标人承担了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了价的风险。作为以较低报价中标的承包商,通过无情的市场竞争,大大压缩了中标人的利润空间,因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时刻寻找时机增加现场签证,努力与建设单位磨合,取得谅解,力求工程变更而增加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从而弥补不足。
对中标后不严格履行义务的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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